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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引号:dzz -/2025-0507002 公文目录:行政执法结果公开 成文日期: 文章来源: 文  号: 发文日期:2025年05月07日

(大庄) 林草罚决〔2025〕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张** 性别: 出生 日期:1993年08月21日 身份证号码: 53232619930821****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大姚县金碧镇泗溪村委会***

户籍地址: 大姚县金碧镇泗溪村委会***

被处罚人姓名: 罗** 性别: 出生 日期:1983年10月05日 身份证号码: 53212819831005**** 工作单位: /

现住址: 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铁厂村民委员会***小**

户籍地址:昭通市镇雄县赤水源镇铁厂村民委员会***小组**

被处罚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单位地址 : /

本机关对你申请林木采伐许可采伐林木的 行为,于2025 3 27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山林权属大庄镇普妈村委会小普妈村民小组立吉河山场(X:101.79779820,Y:24.67735483),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采伐林木29株经现场核实确权,盗伐林木的林地权属大庄镇普妈村委会小普妈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山林。大庄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盗伐的林木进行勘验、测量,共采伐林木29株、26.4公斤(其中小石积14株、13.7公斤,清香木14株、12.1公斤,杨屎果树1株、0.6公斤)。其行为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属盗伐林木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占用林地的现场图片、林权类材料复印件、双柏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报告证据为证。 2025 4 2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双(大庄)林草罚告〔2025〕003;双(大庄)林草罚听权告〔2025〕003), 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1.你(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

□2.你(你单位)于 日 向本机关提出□陈述 申辩□听证要求。你(单位)辩称: ,本机关认为, ,故你(你单位)的 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予以(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你 盗伐林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的规定, 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蓄积计算不足1立方米幼树不足50株,情节轻微。且当事人主动积极配合调查 , 对当事人处罚有(☑从轻□减轻□从重)的理由。依据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关于盗伐林木的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6月30日前补种2倍树木共计58株

2.处盗伐林木价值(26.4公斤×5元/公斤)5倍的罚款共计:66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指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或者通过指定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双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互联网渠道 https://xzfy.moj.gov.cn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 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大庄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6日